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全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0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洪珮均即洪美霞


代  理  人  張佳瑋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66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
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靖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