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37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務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關於「本院112司執字第110686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13司執字第110686號」。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