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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全字第 2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蕙君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本院
於民國113年12月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
聲請更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