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全字第81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光超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思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54號),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
本件更生之
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之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
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 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
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更生,
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法 官 林秀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