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62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二十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廸和股份有限公司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更生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2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3年8月19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外,其
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3年12月13日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19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49號裁定保全處分,
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