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72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嘉義分署
法定代理人 柯怡伶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86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3年9月11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
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1月6日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1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80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
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