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74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林瑞甄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
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82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民國113年9月20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外,其
期間應予延長至民國114年1月15日止。
理 由
一、
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對於債務人財產
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
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清算,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187號裁定保全處分,並於同年月23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