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1-6/23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全聲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延長保全處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全聲字第84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陳奕中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劉文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清算事件(113年度消債補字第708號),聲請延長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3年11月6日所為之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外,其期間應予延長至114年3月5日為止。
  理   由
一、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一、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二、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三、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四、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五、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必要時,法院得依利害關係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延長一次,延長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向本院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以113年度消債全字第224號,裁定保全處分,同日公告在案,債務人於該保全處分期間屆滿前聲請延長,經斟酌實際情狀,認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確有延長保全處分期間之必要,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