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0號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弄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盧師宏(即盧俊偉)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6日16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411,856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現平均每月收
入約32,415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足以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
戶籍謄本、前置協商退件通知書、存摺
影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財產清
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9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等
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49號聲請消債調解卷
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
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
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
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
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
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