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主文中關於「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 0段000巷000號 法定代理人 李
精讀 住同上」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即債權人 創鉅有限
合夥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
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
龍 住同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顏世傑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