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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宏信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張瑋妤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張淇訓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宏信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3,919,104元,
    前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現平均每月收
    入約4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扶養費後,實不足以
    清償償務,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8年、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戶籍謄本、勞工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書、薪資明
    細表、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381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 111年度
    司消債調字第 38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
    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燕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