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7號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明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電信」併入)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賴銀釧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5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887,540元,
前曾以書面向臺中市外埔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
立。伊現平均每月收入約30,0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
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臺中市外埔區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立證
明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
保險單資料、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
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收入
切結書、財團法人金
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等為證。顯見其
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
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
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
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
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
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法 官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