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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楊曉君(即楊蕙鎂)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曉君(即楊蕙鎂)自中華民國114年1月13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678,581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因罹患重症肌無力,僅能
  打零工,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
  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人清冊、財團
  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
  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
  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本院 111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 85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
  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56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
  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1月1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