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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1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麗霜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代  理  人  陳泓宇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  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7日所為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黃麗霜」之記載應更正為「蔡麗霜」。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