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00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佳妤(即楊芝羚即楊雯詅)自中華民國113年9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10,194,473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22,0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狀況說明
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
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清單、債權
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
覆書、本院 112度司消債調字第1016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薪資袋、保險資料、存摺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
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
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
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
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9月16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