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3號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范竣傑(即范學源)自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16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758,333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28,338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狀況說明
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存摺影本、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籍
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
書、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等為證。並有本院11
1度司消債調字第672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
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
。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
200萬元 ,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
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 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
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法 官 顏 世 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9月1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