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46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賴淑娟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3,800,300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因罹患中度身
心障礙無法工作,領取政府補助平均每月約22,369元,扣除
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
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
身心障礙證明、
戶籍謄本、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
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0年、
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臺中市西區低收入證明書、診斷證明書、本
院 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04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保險單
資料、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 112度司消債調字第1047
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
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 3項、
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