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0號
即
債務人 魏淑綺 住○○市○區○○路000號0樓之0
代 理 人 詹梅鈴
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魏淑綺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9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370,038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擔任公司行政
人員工作平均每月收入約30,0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
,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戶口名簿、財產及
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0年、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 113年
度司消債調字第97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戶籍謄本、薪資給
付證明、存摺帳戶明細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 113度司消債
調字第97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
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
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
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
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
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
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9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