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68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蘇淑芬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3,434,667元(
債權人初申報債權11,080,209元),前曾申請消債條例前置
協商,但協商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31,200元,扣除
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
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
戶籍謄本、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
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財
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
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
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
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
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
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陳忠榮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