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98號
即
債務人 葉曉玲 住○○市○○區○○里○○街00號
代 理 人 林香均
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葉曉玲自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0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232,895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22,869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產清單、薪資單、
戶籍謄本、存摺影本、臺中市
東勢區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臺中市政府社會局函、薪資
條等為證,並有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782號聲請調解卷宗
在卷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
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顔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