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1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毅築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廖文課自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916,261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30,300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狀況說明
書、
戶籍謄本、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
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薪資表、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債務人財產清
單、所得及收入清單、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421號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 111度司消債調
字第 421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
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
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
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
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9月11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