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23號
即
債務人 王立昌 住○○市○區○○路000巷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 政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記載,應更正增列「相對人即債權人 遠傳
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8樓 法
定代理人徐旭東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簡志誠
住同上;相對人即債權人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設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26樓之2 法定代理人王鈺喬 住同
上」。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
非訟事件裁定亦
準用之,
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顏世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