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31號
即
債務人 詹紀祥 住○○市○區○○里○○00街00號2樓 送臺中市○○區○○0街00號00樓之0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井英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繼茂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詹紀祥自中華民國113年10月25日16時起開始更
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4,979,185元,
前曾以書面向
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目前工收入平
均每月約28,637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財產清單、
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
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111度司消債調字第467號調解不成
立證明書、薪資袋、保險單資料等為證。並有本院 111度司
消債調字第 467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
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
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10月2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