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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3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琬瑜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水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琬瑜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012,812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8,000
    元,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 109年、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
    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本院 111年度司消債調
    字第702 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戶籍謄本、存摺影本、員工
    在職證明書、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查詢、中華民國人
    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
    回覆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02號聲請消
    債調解卷宗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
    ,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
    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 3項
    、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
    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 1項
  。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忠 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 奕 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