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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謝憲凉(即謝禹震)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謝憲凉即謝禹震)自中華民國114年2月4 日16時
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
  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
  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
  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
  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
  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
  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
  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
  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7、9項、第45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目前每月收入約新臺幣(下同)26
  ,837元,扣除生活必要支出後,無法清償無擔保或無優先權
  債務合計約 5,371,441元,而伊雖前曾於民國95年間與銀行
  公會成立債務協商,自95年5月20日起,分120期、利率2%、
  月付29,380元(債務 3,192,978元,債權人13銀行),
  當時經營之名彪企業有限公司,營運不佳,收入銳減,而無
  力繳納協商款項而於違約未繳款,是伊毀諾係因伊工作所得
  銳減之不可歸責事由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戶籍謄本、存摺影本、存款交易明細等
  為證。並有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之95協商
  協議書附卷可稽。顯見其每月平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
  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雖於95年間曾與銀行成立
  協商,惟因其當時經營事業營運不佳所得銳減以致不能清償
  ,且無可歸責致履行顯有困難,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
  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 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
  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2月5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