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3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67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謝憲凉即謝禹震



代  理  人  董怡辰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里○○路00號3樓,法定代理人周俊隆,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法定代理人林衍茂,住同上」。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家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