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93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
法定代理人 陳文瑞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
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嗣喆(即張江池)自中華民國 113年12月10日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2,799,993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1,960
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及
扶養費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9年、110
年、 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影本、土
地登記第二類謄本、臺中市太平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勞保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戶籍謄本、在職證明書、勞動契約、
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3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保險單
、存摺影本、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員工薪津請領
單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及扶養費後,已不
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並有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863
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
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真
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
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
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1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