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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4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彭馨儀(即彭永丹) 
                      住南投縣○○鄉○○村○○路0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代  理  人  賴俊宏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彭馨儀(即彭永丹)自中華民國 113年12月24日
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340,000元,前
  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0,000元
  ,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請求准予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債務人財產清單、
  所得及收入清單、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
  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112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本院 113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74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保險單資料等
  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
  欠之債務。並有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748號聲請消債調
  解卷宗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
  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認真實。此外,債
  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
  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
  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4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