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楊瓊文即張阿勉


代  理  人  許宏達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楊瓊文(即張阿勉)自中華民國113年12月23日
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762,079元,前
  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16,000元
  ,扣除生活之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請求准予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戶籍謄本、存款交易明細、存摺影本、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等為證。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
  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並有本院 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59號
  聲請消債調解卷宗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 萬元,且已不能清償,認真實
  。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
  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
  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12月2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