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08號
相 對 人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聲請人即債務人林虹婷自中華民國 114年1月3日16時起開始更生
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
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無
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
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1,832,390元,
前曾申請消債條例調解不成立。伊目前平均每月收入29,510
元,扣除生活之
必要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
爰請求准
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等語。
三、
經查:債務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
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
信用報告回覆書、
戶籍謄本、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09年、110年、111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保險單資料
、存摺交易明細影本、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0號調解
不成立證明書等為證。並有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10號
聲請消債調解卷宗
可稽。顯見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
已不足清償
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
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 1,200萬元,且已不能清償,
堪認
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
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 3項、
第 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債務
人聲請更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法 官 顏世傑
本裁定已於114年1月3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