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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3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書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59號民事裁
  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預納必要費用3200元及其他應補正事項,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月29日合法送達,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4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到院說明,債務人仍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補正上開事項且未補正預納必要費用等情,有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訊問筆錄在卷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