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23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更生之聲請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下稱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後,經
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9日以112年度消債補字第559號民事裁
定應於送達後20日內預納
必要費用3200元及其他應補正事項,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月29日合法送達,債務人逾期仍未補正;再經本院定期命債務人於114年2月3日上午10時20分到院說明,債務人仍未到庭陳述意見,亦未補正
上開事項且
迄未補正預納必要費用
等情,有
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
訊問筆錄在卷
可憑,
揆諸首揭說明,自應駁回債務人更生之聲請,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