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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更字第 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巧玲(即張瑛玲)


代  理  人  王逸青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當事人間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張巧玲(即張瑛玲)自中華民國113年7月10日16
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本件更生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更生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
    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 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伊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合計約新臺幣(下同) 718,190元,前
    曾以書面向鈞院聲請債務調解而不成立。伊因身患罕見疾病
    ,工作不易,現平均每月收入約10,000元,扣除生活之必要
    費用後,實不足以清償償務,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債權人清冊、戶籍謄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全國財產稅
    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108年、109年、110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債務人財產清單、診斷證明書、本
    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208號調解不成立證明書、債務人財
    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存摺影本等為證,並有本院 111
    年度司消債調字第 208號聲請消債調解卷宗。顯見其每月收
    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已不足清償前揭積欠之債務。是本件聲
    請人主張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
    已不能清償,認真實。此外,債務人尚無經法院裁定開始
    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復查無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
    由存在,則債務人聲請更生,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
    如主文第1項。
四、法院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
    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3年7月10日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倨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