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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清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25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謝逢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理 由
一、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列舉式">■列舉式■聲請■片語■(更生清算),業經本院於■日期轉換■裁定開始■片語■(更生清算)程序,上開規定裁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片語■(更生清算)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百二十六庭法   官 陳忠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