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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2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吳垂孟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景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代  表  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法定代理人  邱志平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吳垂孟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9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