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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1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何信宏 

代  理  人  洪瑞霙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何信宏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3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青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