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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6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李冶夫  

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石崇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因債務人李冶夫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冶夫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李冶夫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免責,於民國113年8月13日確定,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5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秀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千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