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權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陳金珠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