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38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葉春樹  


代  理  人  王俊凱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木源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如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華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政權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群益金鼎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秀真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陳金珠  
            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葉春樹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8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