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2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保證責任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施輝雄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
爰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113年度消債抗字第2號案卷查明屬實,應
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