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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復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9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張寶唐即張寶塘


代  理  人  李瑞仁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寶唐即張寶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現清算程序業已終結,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依法向本院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1號案卷查明屬實,應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