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林玉雲應予免責。
理 由
一、
按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務人繼續清償
債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
法院得依債務人之聲請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2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4月20日以98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裁定清算不免責後,遭各普逆債權人聲請法院
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故聲請人之薪資債權遭執行扣薪,受償額已經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20甚多。為此,聲請人
爰依法請求
鈞院准予裁定免責。
(一)債權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美商花旗銀
行,故債權人花旗銀行部分改為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林玉雲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因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經
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再經本院為債務人不免責確定
等情,
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97年度消債更474號、97年度執
消債更276號、98年度消債聲字第59號卷宗查明無誤。
(三)債務人於受前開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務, 其中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展(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有
上開債權人之民事
陳報狀附卷
可稽,另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部分債務人於113年9月26日清償新臺幣(下同)61290元,而債務人積欠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之款項為204299元,有債務人提出之民事陳報狀、更生方案
附卷可稽,債務人清償之比例為百分之29(計算式60000÷204299=0.29),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免責。
四、
綜上所述,債務人已於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債
務,而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從而,債務人應予免責。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