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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0號
聲請人(即   
債務人)     巫美良 

代  理  人  廖學能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雨利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債務人聲請清算,經開始清
算及終止清算程序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乙○○不免責。
    理    由
一、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別有規定外
    ,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
    消債條例)第132條定有明文。而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
    ,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
    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
    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
    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
    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
    ,不在此限:㈠、於七年內曾依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
    。㈡、故意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為其他不利
    於債權人之處分,致債權人受有損害。㈢、捏造債務或承認
    不真實之債務。㈣、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
    服務、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㈤、
    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
    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㈥、明知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
    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
    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㈦、隱匿、毀棄、偽造或變造
    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
    。㈧、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之記載,或有其
    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致債權人受有損害,或
    重大延滯程序,亦為消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所分別明定
    ,準此,法院為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裁定確定後,除有消
    債條例第133條、第13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者,法院應為不免
    責之裁定外,法院即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合先敘明
    。
二、債務人乙○○(下稱債務人)前於民國110年11月15日聲請清算,本院於111年3月24日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經本院司法事務官執行清算,因清算財團放豐餘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03股,價值新臺幣(下同)3440元、臺中英才郵局存款餘額308元、土地銀行存款餘額238元、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西臺中分行存款餘額222元部分,債務人提出值現金共4208元以供債權人分配,另三商美邦人壽保單,由本院終止契約,並將終止契約實際所得之金額解繳到院,由本院依債權比例分配予各債權人,已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並依該分配表將該款項分配予各債權人,且將該分配表公告在案,債權人均無異議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經確定,此有本院110年度消債清字第65號、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6號等民事裁定及相關卷證可憑
三、經查
  ㈠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之情形:
  ⒈債務人於111年3月24日到111年12月31日,在彰化南欣幼兒園工作,月薪是29,000元,其中111年1月到4月是短暫離職,無收入;另債務人之支出的部分,按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18,566元計。聲請人未扶養任何人。故111年3月24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債務人共工作8個月,計232,000元(計算式:29000×8=232000),支出是148,528元(計算式:18,566元×8=148528),故收入減支出後尚有剩餘83,472元(計算式:000000-000000=83472);另112年1月1日到同年12月31日債務人亦在同一單位任職,月薪調為30,000元,支出與前相同,為18,566元,其收入為360000元(計算式30000×12=360000),支出為222792元(計算式:18566×12=222792),故收入減去支出後尚有剩餘137208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37208);又113年1月起至113年8月止,因債務人調薪,每月為31200元,支出按政府公告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計算18622元,在洞口113年1月至113年8月間之總收入為249600元(計算式31200×8=249600),總支出為148976元(計算式:18622×8=148976),在其總收入減去總支出尚有剩餘100624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00624),業據債務人於本院詢問時陳明在卷,並有債務人臺中郵局存簿明細、薪資明細表、111-113年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林新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同成復健科診所診斷證明書、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
  ⒉另因債務人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尚有餘額,故須計算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是否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而定。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清算日期為110年11月15日,其於聲請清算前一年即109年11月15日到110年11月15日在上開幼兒園工作,月薪29,000元,每月支出是17,515元,總收入為348000元(計算式:29000×12=348000),總支出為210180元(計算式:17515×12=210180),總收入扣除總支出剩餘137,820 元(計算式:000000-000000=137820)。另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即108年11月15日到109年11月15日, 聲請人於108年11月到109年5月沒工作,於109年6 月到109年10月在南欣幼兒園工作,109年6月至8月之薪資是23,800元,109年9月至10月的薪資是29,000元,總收入為129,400元(計算式:23800×3+29000×2=129400),總支出是210180元(計算式17,515元×12=210180),故總收入減去總支出不足80780(計算式000000-000000=80780)。又因聲請清算前一年之餘額為137820元,聲請清算前二年不足額80780元,故聲請前二年總收入減去總支出為57040元(000000-00000=57040),業據債務人於本院詢問時陳述明確,並有老年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附卷可稽,而普通債務人受償之額度為54312元, 故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
四、綜上所述,本件清算程序既經裁定終結確定,而債務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前段所定之應不免責事由,復未經普通債權人同意免責,首揭說明,本院自應為債務人不免責之裁定。債務人於本件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如繼續清償而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債權人受償額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或債務人繼續清償債務,而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債權額之20%以上者,債務人得另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142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附此敘明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
台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附表
普通債權人
債權額(A)
分配受償額(B=A×R)
債務人依第133條規定所應清償之最低總 額(E=C-D)
繼續清償至第141條所定各債權人最低應分配額之數額(F=E-B)
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G=A×20%)
繼續清償至第142條所定債權額20%之數額(H=G-B)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25751
1672
1756
84
105696
8924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1725
960
1008
48
60345
59385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6793
7134
341
427089
420296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18056
1330
1397
67
83611
82281
甲○(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72266
1502
1578
76
94453
9295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93569
2206
2317
111
138714
13650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6747
7086
339
424178
417431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7593
247
259
12
15519
15272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32838
1377
1446
69
86568
85191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81455
2168
2277
109
136291
134123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3827
4020
193
240638
23681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68772
1491
1566
75
93754
92263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3822
4014
192
240290
23646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402056
1279
1343
64
80411
79132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9622
10105
483
604955
595333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19792
1335
1402
67
83958
82623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
4776
5015
239
300243
295467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02534
1917
2013
96
120507
118590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389987
1241
1303
62
77997
75756
總計
00000000
54312
57040
2728
0000000
0000000
普通債權人已受償比例(R)
0.3181%
繼續清償至E欄所列數額,普通債權人受償比例
0.3341%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數額:如裁定理由欄三(一)2之說明(C)
477400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之必要生活費用:(計算式如裁定理由欄三(一)2之說明)
4203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