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76號
相對人(即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對人(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對人(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邱俊偉
相對人(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
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智能
代 理 人 鄭穎聰
相對人(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
當事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民國114年3月12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原裁定附表「普通債權人」欄關於「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法 官 陳忠榮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