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56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0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
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
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
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並具狀說明 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清算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1月30日至113年1月29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債務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依 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 繕本10份。 |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1月30日起至113年1月29日止)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 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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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債務人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債務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債務人「本人」於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月起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1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即金融機構存簿封面 暨內頁明細影本)。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債務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3年度為18,622元)以下者, 無庸提出相關證明。): 1.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債務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 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