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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補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玉瑄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
  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
  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
  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
  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
  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
  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附表:
㈠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設籍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聲請人之戶籍地設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 
 住所地與戶籍地不一致之理由。
㈡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5月9日至
  113年5月8日)有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
  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
  件。
 2.若有,請陳報該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於聲請人聲
  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
  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㈢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
  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5月至113年5月)之收入數額:
  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
  原因、種類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5月至113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 
  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0年後為18,566元),則毋
  須提出證明文件。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
 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
 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補正文件」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
 可用繕本或影本)
㈤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5月至113年5月)內為
 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㈥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㈦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5,200元。
㈧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
  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
  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
  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
  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4.除已陳報者外,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含為他人擔保
  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㈨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
  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5月起今)之各
  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
  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
  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
  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
  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回推兩年】自111年5月
  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
  屬之)。
㈩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
 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
 110年度後為18,566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5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提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60號裁定,並陳報履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