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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補字第 3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蘇元斌即蘇秉森即蘇義仁
即  債務人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一、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1.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2.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3月至113年3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其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3月至113年3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如支出數額未高於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113年後為18,622元),則毋須提出證明文件。
三、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四、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3月至113年3月)內為下列行為:
1.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2.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六、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4,400元。
七、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3.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4.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5.陳報「聲請人」、「受扶養親屬」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八、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3月起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聲請人「本人」、「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3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九、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3年度為18,622元)以下者,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3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2.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3.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