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補字第36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九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
應補正(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1.無擔任公司、商行、自營攤販等名稱之負責人?並提出公司、商行、自營攤販之相關登記證明文件。 2.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五年內(即108年6月6日至113年6月5日)有擔任奔騰自行車租賃店之負責人,應提出該租賃店於聲請人聲請前一日回溯五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 營業稅額申報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聲請人之戶籍地及租賃址均 非於臺中地方法院轄區,應釋明有於本院轄區住居之事證(即所述居住台中宿舍之相關證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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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現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 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 債權人,並更正於 債權人清冊。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11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聲請人「本人」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6月起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3.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