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補字第493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附表: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提出債務人「本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7月起 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3年度為18,662元)以下者, 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 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1.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