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補字第59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附表:
依 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 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
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11年7月至113年6月)內為下列行為: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 擔保之行為。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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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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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⑤陳報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及「配偶」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7月起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及「配偶」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
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在當年度地區最低生活費用1.2倍(113年度為18,622元)以下者, 無庸提出相關證明。受扶養者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數額,在 前揭數額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 扶養義務之比例以下者,亦同): 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11年7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 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 ②聲請人現居住之房屋為何人所有?使用權源為何?如基於租 賃關係使用,請檢附房屋 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繳納證明,如無 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③如有申報支出扶養費用,應提出: (1)受扶養人之親屬系統表及扶養義務比例。 (2)受扶養人聲請前二年迄今之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