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41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七人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表: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更生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
債務人配偶及受 扶養義務人-「未成年子女及母親」之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
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正本─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前聲請調解僅提出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 債權人清冊,爰命補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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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及母親」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及母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3.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是否尚有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 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 債權人,並更正於債權人清冊。 4.陳報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1.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及母親」最近二個年度(111、112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2.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相關證明文件。 3.聲請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及母親」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6月起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4.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未成年子女及母親」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6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