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99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
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
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 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至113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 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 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至113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 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依 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 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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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 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 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⑤陳報債務人為 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起 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 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