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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消債補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補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馬立成  
債務人               
代  理  人   蕭啓訓律師(法扶)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法官 顏世傑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葉燕蓉
附表:
債務人本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法定代理人、配偶及受扶養義務人如不同戶,亦應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至113年7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其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至113年7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債務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向本院或其他法院聲請更生、清算或聲請前置調解?如是,請陳報該案件之受理法院及案號,並說明該案件之審理結果(准許或駁回)及目前進行程序(尚未終結或已終結)。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000元。
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②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③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④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⑤陳報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單價值,並增列於財產清單。
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已提出者不必重複提出):
①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②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③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11年8月起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④提出債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及「未成年子女」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11年8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